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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
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民政部印发的“民发【2014】38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管理,促进协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此通知精神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XX分会(或XX专业委员会)”,不得在XX分会前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2、分支机构设定
①发起。可由协会会员中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或由会员单位中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为推动某一专科事业发展而发起成立。
②申请。由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含:成立的意义目的;工作范围;成立条件;经费来源;办公地点;承诺等相关内容),并附发起人(单位)相关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③资质审查。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④审批。成立分支机构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协会向发起人(单位)发出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
⑤召开成立大会,民主选举分支机构领导机构,并向总会上报会员大会召开情况及选举结果的报告。
⑥举行就职仪式。对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领导进行培训,由会长向当选主要领导颁发任职证书。
3、分支机构领导机构。
①名称为“XX分会理事会或XX专业委员会。
②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及职数: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超过常务理事(常务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不超过理事(委员)的三分之一;秘书长1名;理事(委员)若干名。
③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以上领导由分支机构常委会(筹委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总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④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职务候选人,原则上在担任协会理事以上职务的本专业人员中产生。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
⑤任职年龄不超过总会领导任职年龄的规定。
4、分支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三重一大”事项经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并向总会上报会议纪要。任期届满后会议记录本交由总会统一存档备案。
5、年审。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分支机构每年11月31日前按协会统一规定填写上报年审表格,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分支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
6、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届原则上必须换届,换届会议由总会分管组织工作的部门主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报请总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活动管理
7、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可在本专业领域内,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活动。
8、分支机构活动的称谓必须使用协会规范全称,即: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活动名称。
9、分支机构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活动计划上报总会,由总会审定并汇总统一编制协会年度活动计划。分支机构学术会议、培训班、展览会等大型活动以及计划外活动安排须提前报总会审批。
10、分支机构刻制公章,按民政部规定执行。在未刻制公章前,分支机构内部公文运转可加盖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章,对外公文、经批准发放的各类证书可加盖协会公章或经协会授权使用电子公章。
三、财务管理
11、分支机构财务按民政部规定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12、协会财务部为各分支机构开设二级银行账户,属于分支机构的资金全额划入分支机构二级银行账户内,分支机构的收支全部在二级银行账户内运行。协会财务部每季度向分支机构通报一次收支情况。分支机构不得将资金存放或转移到协会以外的其他账户中。
13、协会为分支机构建立二级报账单位核算模式,建立以分支机构为主体的核算体系,在核算体系下分支机构负有主体责任,协会负有监督、检查和合并财务报表责任。
14、各分支机构自行配备财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总账和明细账;按照财务核算原则,处理各项经济活动;年度终了,向协会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由财务部汇总报表,编制总决算。
15、为增强协会整体实力,统筹安排协会事业发展,各分支机构须在依法开展活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按实体机构每年8万元、2014年成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每年5万元、2014年换届后成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每年3万元的标准上交协会。
16、业务活动分成规定:(1)、由分支机构主办活动,由承办单位的活动,按利润3:7比例划拨,30%划入协会使用,70%划入分支机构的台账;(2)、由分支机构承办的活动,按收入总额2:8比例划拨,20%划入协会使用,80%划入分支机构的台账。
四、会员发展及会费管理
17、鼓励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会员、会员单位也为协会会员、会员单位,统一填写协会印制的入会申请表,并由分支机构审批后,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备案。
18、分支机构可在所属会员、会员单位中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协会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根据推荐对象的条件、协会相应职务的名额分布及事业发展需要,适当有计划地吸收。
19、分支机构会员、会费标准按总会规定执行。不得另定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不得高于规定标准收取。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会费标准的,须经总会批准,由分支机构收取后统一交协会财务部,协会财务部出具相关票据。
担任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以上职务的团体会员会费可对应协会相应职务会费标准,经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研究,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20、会费收入按2:8比例划拨,20%由总会支配,80%由分支机构支配,用于发展协会事业,服务广大会员。
五、固定资产管理
21、分支机构固定资产为公有资产。分支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台帐,保证账实相符,有专人负责,须在购置(或接受捐赠后)一个月内向协会财务部备案。
22、固定资产使用人离开分支机构工作岗位后,须将固定资产交分支机构处置。
23、分支机构处理固定资产须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撤销,其固定资产由协会处置。
六、奖惩
24、协会每年对分支机构执行以上规定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作为评价分支机构的基本依据,每两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对业务开展和综合评价优良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协会给予奖励。
25、无特殊原因,分支机构一年内不开展活动,协会要约谈警告;必要时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
26、分支机构违反协会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为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协会声誉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给予中止分支机构活动或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处理。
总会每年对分支机构执行以上规定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作为评价分支机构的基本依据,每两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对业务开展和综合评价优良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附则
2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8、原经上级领导机关核准成立的分支机构,在2014年年底前过度期满后,其原使用公章收缴总会统一保管,财务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29、本办法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与有序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管理的各项经费(会费、日常经费、项目经费、分支机构经费和托管经费等)。
第二部分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协会内设机构为财务部。财务部设有部长、会计及出纳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从业会计资格证书上岗,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结账、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六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因事、因病长时间离岗,经主管领导同意,需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或临时交接手续,移交经管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工作应由协会指定人员监交。
第三部分 管理原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会计核算原则。
第九条 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条 协会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各项经费及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协会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杜绝隐瞒私存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实行主管财务副会长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凡超过1000元的开支,原则上需经过银行转账结算;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报销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协会以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四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设与使用账户,银行帐户只供协会使用,严禁出借帐户或转帐套现。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余额相符。
第十七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应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日常办公费开支,需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第十九条 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协会办公室编制计划,报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购买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或物资应签订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购买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协会办公室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入库与出库均应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及报废,需办理财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各类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借支公款,应在返回后七日内结清,不得拖欠,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进行管理;借阅财务档案需登记,财务部以外人员借阅需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暂按协会领导的意见办理,之后由财务部修订完善。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制定,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关于加强对所属实体管理的暂行办法
协会为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行业,明晰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实体系指协会兴办的企业、杂志社、医疗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协会实体负责人由协会聘任,聘期为三年。实体负责人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负责人每年要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营状况,并接受协会的考核。
三、协会实体实行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协会实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五、协会实体负责人应根据协会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解聘)与管理,聘用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实体自行负担员工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并存档备案。在用工过程中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并主动接受协会的管理。
六、协会实体销售产品、收取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七、实体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遵守协会财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协会实体所得收入,应如实缴纳税金,不得偷税、漏税或隐瞒收入。
九、协会实体必须严格按协会规定加强合同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增长。
十、协会实体严禁私分乱发所得收入,杜绝损害实体利益行为发生。
十一、协会与实体签订责任书,按规定向协会上缴经济指标,并作为对实体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二、实体严禁公名私利,公活私承的行为发生。严禁超范围经营。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因主观原因有损协会声誉,给协会造成损失和事故等,协会会长办公会(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解除实体负责人聘任的决定,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是对实体管理的框架性文件,有关杂志、医院的监督管理在本制度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四、本办法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事业发展及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为对项目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卫生计生委业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项目系指协会、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协会会员及合作单位承办的由协会或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立项运作的工作和开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立项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所有开发项目须严格履行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议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和合作机构须针对项目填写项目申请表,提出书面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概述;
3、项目背景;
4、项目内容;
5、市场调研报告;
6、日程;
7、预算;
8、难点和不确定性;
9、参与人员;
10、合作者;
11、成果。
第五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组织对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第六条 项目经初步论证通过和提出意见后,由项目建议机构和实施机构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总论;
2、可行性分析;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4、风险预测和对策分析;
5、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
6、项目的管理和运作;
7、危机预防、监控、预警及处置预案;
8、项目的监督和考核;
9、结论;
10、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及责任书。
第七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针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二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和答辩,出具论证报告。如涉及政府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次论证时须对此进行专项论证。针对项目建议冲突,以职能划分、申请时间先后和项目实施能力为取舍标准。
第八条 经论证可行的项目,由办公室(秘书处)依据论证报告,建议协会实施立项。协会会长签发立项决议,经法务部门做相关法律咨询后签署协议和责任书。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协会所属部门、机构及负责人对所实施项目全面负责。项目承办的载体须是具备承担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协会和项目承办单位签署协议,并和项目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十条 协议书、责任书须含有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包含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结果等内容,约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与协议具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备忘、通知、协议均须通过协会办公室(秘书处)审议后报会长审批同意和经法务咨询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技术、人员及对外协作均由项目责任人和承办机构负责,项目责任人和承办机构承担项目运营风险和项目实施相关的经济、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和承办机构须依据可行性报告定期向协会书面汇报项目进度、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和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差异较大的变动,须书面报协会秘书处。如需重新论证,须在论证后再行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可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基础上,设立专项项目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禁止转包,一经发现转包,协会可单方面终止项目,并由项目承办机构对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严重违规、违约,严重损坏协会形象、利益者,协会有权利终止该项目的运作,善后工作由承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处理,后果由承办机构负责。
1、项目运作与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严重不符;
2、擅自组织并开展活动;
3、擅自以独立社团名义或盗用协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活动,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假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协会领导名义公开活动;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
5、未经协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擅自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6、转包项目;
7、未交纳会费;
8、不服从协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
9、项目管理混乱;
10、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
11、投诉较多,处理不积极,不理想;
12、侵占、私分、挪用项目专项资金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捐赠、资助;
14、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声誉;
15、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机构在签署协议时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在项目审结后退还60%,在项目结束一年后无经济、民事纠纷后,再退还40%。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机构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制定并落实风险预防措施,随时收集和分析风险因素,制定风险处理预案,及时处理危机,形成风险的预警、预防、识别和处置机制,其书面报告作为可行性分析报告中风险预测和对策分析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协会办公室(秘书处)随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了解和检查,并以文字报告方式向会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文件中公布协会的公众监督电话,保证协会能及时了解到针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项目的审结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和承办机构针对所实施项目提交审结报告,内容包括:
1、总结报告;
2、财务报告;
3、经济、民事审结报告;
4、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据责任书和协议书履行对协会的责任及义务,包括缴纳管理费、咨询费或按约定的比例缴纳利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办机构在项目结束后继续负责处理与该项目相关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施不顺利、不成功或终止的项目,协会委托项目负责人处理善后事宜,并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机构承担各种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建议、实施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并承担创收任务,解决协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所承办项目实施顺利、健康运行,并在完成最低创收任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部分在项目审结后给予毛收入20%奖励,总收入超出最低任务50%以上时,对超出部分给予30%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所有奖励发放严格依据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运作不规范及违纪、违法行为,协会根据情况给予终止项目,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互为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会议制度
协会为了更好地实行科学和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决策效率与质量,制订本制度。
一、本会采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部门实施的会议制度。
二、本会会议制度分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日常办公例会等。
三、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届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会长办公会是协会日常办公决策会议,研究协会重要工作事项,实行“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相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相关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七、日常办公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副会长主持,相关副会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决策与决定事项。
八、协会办公会议决策要保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可行性,并本着对协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决定、执行各项决定。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印章均由协会办公室保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刻制。
(二)印章由协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保管者没有印章使用权。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严格使用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登记簿,记载公章使用情况。
(二)协会公文文稿由会长签发。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代为签发,印章保管者才能在打印发出的正式公文文书上盖章。除以上规定外,任何人没有批准使用协会印章的权利。
(三)协会印章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文、发函的公文文书以及在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四)分支机构印章使用,需经协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批后使用。
(五)未经领导签发擅自使用印章或丢失印章,视情况应负相应的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协会内设各部门日常工作的印章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但各部门必须将保管使用印章与审批印章分开管理,谁批准使用印章,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法律责任,重大问题必须报请协会会长批准后才能使用。
(七)介绍信的印章使用除登记外,还必须将介绍信的存根存留。
三、协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解释权在协会办公室(秘书处)。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工作例会的筹备、组织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编发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会发展战略的研究。
(三)负责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负责协会会员发展、分会筹建及组织管理工作。
(五)与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进行不定期的沟通、交流,并对反映事项做好记录、整理向秘书长、会长汇报。
(六)负责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合作单位、实体的项目登记和项目建议书的受理。
(七)协助各部门做好会议、活动、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
(八)在授权的前提下,负责对外信息的发布。
(九)承办人事工作相关事项。
(十)负责协会印章的管理、使用和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日常接待工作。
(十二)办理协会上呈或下发各类函件。
(十三)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协会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管理和分配工作等。
(十五)负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工作。
(十六)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业发展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在协会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项目洽谈、项目调研、项目立项、项目合作。
(二)负责制定协会整体战略发展相关的开发项目和合作项目计划的调研和实施方案。
(三)积极主动地开发与协会事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合作项目。对所开发的合作项目,严格履行项目申请和项目立项程序,规范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运作及考核,并实施合作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严格按照协会的规定加强与合作方的协议、合同和项目的管理。签好与合作方的相关合作协议和合作项目的责任书,了解合作项目方的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协会利益的安全性,规避损害协会利益的发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承担协会部分创收任务,解决协会部分经费。
(六)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分支机构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发展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负责新建分支机构申请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对该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提出论证意见,提请会议讨论审批,印发批文。
(二)督促各分支机构制定工作规划。
(三)负责分支机构年审工作,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分支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
(四)负责收集汇总分支机构年度活动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后编印成册。
(五)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统计,承办分支机构上报文件材料,建立档案管理。
(六)检查督促分支机构贯彻执行《章程》、实施活动计划以及落实协会决议。
(七)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利,帮助排忧解难,做好服务。
(八)负责传达国家有关文件政策和卫生计生委的有关信息,通报协会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活动,做好年终总结。
(九)协调组织分支机构换届改选、财务管理、奖惩等事宜。
(十)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网络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对外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国家及相关部门关系医药卫生政策、科研、生产、经营、应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三)负责国家及相关部门关系卫生产业信息收集、整理与发布。
(四)完善协会网站建设,加强协会工作的对外宣传和影响力。
(五)推进会员单位的网络信息化工作。
(六)建立行业网络信息数据库。
(七)以网络为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
(八)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一)编写并组织实施协会的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协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有效开发协会的人力资源,合理设置岗位,落实人员编制。
(三)负责对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四)制订协会的人员招聘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新招聘员工相关证件的审核、保管,编制员工花名册。
(六)制订协会基础教育计划,及时有效开展员工培训工作。
(七)负责协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的续签和解聘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员工薪金、职务调整的申报,奖惩通报的公布,并归档管理。
(九)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财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及时、准确地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对协会活动进行预算、控制、监管,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协会和分支机构各项工作任务地完成。
(二)建立健全协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财务报表。
(四)负责编制协会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工作,并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自觉遵守财务纪律,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五)负责对协会分支机构财务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会驻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发放工作。
(七)承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及时按规定纳税。
(八)负责协会财务文件、票据、档案管理工作。
(九)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会员发展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发展会员计划,做好宣传发展新会员工作。
(二)受理入会申请,按协会《章程》对申请入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按工作程序报批,为入会人员办理入会手续。协助办理缴费手续。受理会员退会申请,办理会员退会手续。
(三)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四)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会员情况统计工作。编辑会员通讯录,保持与会员的经常性联系,开展业务培训。
(五)保障会员的权利,帮助会员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六)负责向会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卫生计生委有关信息,通报协会的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七)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一)研究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医药卫生相关政策,结合协会实际,提出落实建议。
(二)代表协会积极参与医药卫生相关的立法过程和司法解释的形成。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务咨询和服务。
(四)对会员单位的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六)组织卫生产业发展的法务研究、研讨等活动。
(七)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和维权事项等任务。
九、培训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协会培训规划。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培训计划。
(三)负责组织、指导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政策、管理、经营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指导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专业的产品和技术培训。
(五)策划和举办有助于卫生产业企业发展的各种会议和研讨活动。
(六)组织或指导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七)认真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